东北网11月8日电 鹤岗市5名市民一起租车到外地旅游,途中发生了车祸,除保险公司赔偿外,几名承租人在承担经济损失上未能达成协议。日前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,每个人按照责任的不同,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。
2006年1月,陈某、李某、张某某、王某和何某5人相约共同出资租车去旅游,期间吃、住、行等正常费用均摊。商定后5人租用车子,每天费用150元。同月3日,5人驾驶这辆出租车前往抚州,途经金山区时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,为此共花费15.8万余元。除保险公司理赔的5300多元外,余下费用1万多元分别由李某垫付200元,张某某垫付700元,王某垫付1795元,何某也垫付了320元,其余的全由陈某垫付。
法院认为,陈某与其他4人之间已经形成实质的合伙关系,陈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,所受损失应视为合伙侵权行为所负债务,应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,但因为债务的产生是陈某驾车时违章所造成,其具有一定过错,所以陈某应该承担较多的责任,即承担60%,其他几人承担4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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